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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7月 11, 2015

醫事人員反訴實戰經驗的七個要點


6月底收到了刑事的再議發回續行偵查不起訴處分,因此為文替此件事做個具結。

告人是權利,被告是義務
告刑事不用花錢,被告或告人民事則必須付出代價。

正如同7/11TVBS播出的專訪裡我所說的,因為我的身分、我的影響力,我必須讓所有不尊重醫病關係、不體恤醫護、逕行侵犯行醫臨床裁量權的人都付出代價。有時想想也不禁感嘆:我一直是多麼會替人設想的醫師啊!所有親身經歷過我照顧的患者及家屬都知道;今天逼得我拿寶劍出來砍人是何等悲哀之事。更何況:病患因未能預料的手術風險過世,兒女都還能因貪求賠償、提告刑事讓父親被解剖,試問你們究竟想從屍體挖掘出甚麼?所以我對這些人深惡痛絕,誓要為病患實現公平正義教訓這些家人。



如果不是息事寧人的院方,連一張事發照片、當天的錄影記錄、甚至請派出所員警到場義務幫忙的記錄都不給,我可能已經創下民刑事皆勝訴的空前紀錄──病患手術死亡,家屬因醫鬧卻被醫師提告求償的空前紀錄!不管如何,光刑事不起訴我們再議成功,應該已經讓對方律師跟檢方都嚇出一身冷汗。

新時代作風

以此文敬告全台醫護同仁,新的時代要有新的做法;大家都是為了病患健康著想,為了往後千千萬萬的病人,我們一定要學會所有技能保護好自己:
1.   被告不要馬上反訴,以免歸於同案或同檢察官;不起訴後反告對方較有效果。民事刑事雙軌並行較有成效,不要省錢只想以刑逼民。

2.   提告民事必須在兩年期限內提,相當額度的求償以能上三審為目標。

3.   醫糾訴訟不會自外於一般訴訟程序之外,一定要找熟稔訴訟程序的律師幫忙;因此不要迷信醫師出身的律師。

4.   有醫鬧時務必自行收集、收藏證據,讓對方一槍斃命;不要相信院方會跟你站在同一陣線。

5.   提告才能保護自己,減少訴訟外協調機制的人身安全風險。

6.   別再說「提誣告沒用」的失敗主義論點,事在人為,高手永遠能有不同的做法與結果。

7.   這個國家把所有應盡責任丟給醫護個人,讓我們跟病家弱弱相殘,而醫病互訟的風潮,將把戰火延伸至檢察官與法官,從此永無寧日。過勞、無理、公平、正義,所有原先置身事外的人,請好好想想自己的姑息能否安穩一輩子。

事件經過參見


在檢方不起訴後,我方反告病家,雙方花費估算



一、民案向其姊弟三人請求精神賠償:
(一)桃園地院(一審)
1.律師費:該律師自台中北上開庭,人數又非1人,通常收費為78萬至10萬元。
2.交通費:一趟來回3千至5千元。
3.律師登錄費+月費:台中的律師要來桃園開庭,須付25000元登錄費及每個月400元月費。
(二)高等法院民事庭(二審):
1.律師費:通常又比一審多5千至1萬元。
2.交通費:一趟來回3千至5千元。

二、刑事告對方姊弟三人誣告、恐嚇、毀損屍體罪:
(一)桃園檢察署:
1.律師費:同前民案一審。
2.交通費、登錄費及月費:同前。
但若其已登錄,之後繳月費即可。

(二)雖第一次告訴遭不起訴,經聲請再議後,發回換一檢察官續行偵查(第二次),對方費用要付第二次。

星期六, 6月 13, 2015

賣方市場的逆轉優勢



一個腎臟功能不佳、冠心症開完微創繞道手術的病患,因為術後幾個月發生的腦出血及新懷疑的心肌缺血槓上了我。

這是這個時代台灣病患的標準樣貌:生了病,醫師幫你耽精竭慮尋找最佳解決方式,卻總妄想要醫師像神一樣恢復你生病前完整的生命法益。

只是不幸的是,病患惹上的是我——號稱台灣醫龍、中生代戰神的我。如果是我有醫療疏失就算了;若是莫須有的罪名,我何須妥協?更何況病患的病都好了嗎?不需再就醫了嗎?得罪李紹榕反正還有其他醫師可以依靠?我要用此文證明他們想錯了。

台灣醫療的奧客文化都是錯誤政策與醫界姑息所造成的。如果所有的奧客都能上黑名單呢?如果所有心臟內外科都因我這篇文章認識了這個奧客,他不僅可能連診斷我接的血管通不通的機會都沒有(沒人要幫忙做侵入性、有害病患洗腎而被告之風險),遑論真的血管不通時誰還敢幫忙治療?因為這個奧客連戰神都想告,開刀難不成請求一個被告的機會?傻了嗎?

事件經過:


案主韓〇〇先生,58歲男性,有高血壓、第二型糖尿病及慢性腎臟病病史。

因在大陸經商緣故,他在武漢醫院接受不規則的藥物治療。據病患所述,於201310月曾因一次心臟衰竭合併急性肺水腫而在武漢醫院住院;出院後,經常覺得動作時會喘並有間歇性胸悶或胸痛(沒有固定時間發作,睡覺中也會)。其胸痛特性是尖銳的且持續數秒至數分鐘,沒有輻射痛或合併冒冷汗,並可以在休息後改善或自行緩解。在不穩定型心絞痛的臆測下,病患於2014.2.62014.2.12在萬芳入院做進一步檢查。經過一系列檢查,懷疑有心肌缺血可能性,並發現有中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合併有腎臟病變及視網膜病變等。

出院後因仍有不規則胸悶、胸痛症狀,因此他於2014.2.19再度入院,接受心導管檢查(2014.2.20),發現有兩條冠狀動脈嚴重狹窄,左前降枝近端70%狹窄、右冠狀動脈近端完全阻塞,因其腎功能不佳及年齡考量照會心臟外科。經李醫師與病患討論後,考量腎功能不佳(BWN/Crt86/4.59)所可能增加的手術風險,雙方同意採緩和式治療策略(palliative treatment)只做左前降枝微創繞道手術,手術及其後恢復過程順利,案主於2014.3.21出院。

出院後案主曾回診數次,後因工作關係返回大陸。在20146月在大陸因高血壓導致出血性中風,並於病情穩定後返台就醫。門診追蹤發現腦部中風之處已逐漸緩解,但腎功能較先前診療時更差。案主於2014.11.42014.11.7第三次住院,接受左手動靜脈瘻管成形手術,開始做血液透析前的準備。

於門診追蹤過程中,因病患仍有不穩定型心絞痛症狀,李醫師於是安排做核子醫學掃描,並發現仍有心肌缺血可能,於2014.12.12回診時告知案主檢查結果的各種可能性,並建議在未來血液透析實際開展後再重新做心導管確認病灶。

案主於2014.12.15申請影印病歷,並於2014.12.17到院領取相關資料時,在院內大廳爭吵,經社工室處理後,因身體不適被送至急診就醫。家屬其後又於當晚在急診觀察室繼續爭吵,由急診通報興隆派出所後由員警陪同李醫師出面處理,幫病患辦理出院後轉振興醫院。


爭點整理:

一、            病患堅稱手術失敗、所接血管阻塞:
至目前為止並無任何心導管檢查可證實此事,病家莫須有的指控實教人情何以堪?更有甚者,指稱李醫師曾說血管保用20年?不僅對身為防禦性醫療代表的李醫師而言乃屬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更與實情相左。因為:倘病患狀況如此之佳、血管都能保用20年的話,則當初雙方何須同意採緩和式療法(palliative treatment),以避免血液透析可能性及術後併發症之發生?

二、            病患回診數次後即回返大陸經商,之後發生中風,家屬認為與藥物有關。
雙重血小板抑制劑為使用於不穩定型心絞痛為標準之治療(Dual antiplatelet therapy in acute coronary syndrome1)。使用雙重血小板抑制劑有腦出血危險(ICH incidence during DAPT2-4: 3.8%),尤其是在高血壓未適當控制者。當時病患已離境,據家屬表示病患在大陸血壓均高,極可能因此致生腦出血併發症。然當時病患在大陸待數月之間即應自行就醫控制血壓,是渠等如何能將自身在境外、血壓未控制之所有後遺症皆推責與台灣醫師?

三、            家屬證稱手術完即不舒服至今;試問人不舒服又不回診、隨即出國,要醫師如何幫忙?在多事斷絕因果關係之後,想將可能之醫療不良事件皆推與醫方,病家良心與世情公義何在?實教人心寒,教人情何以堪?


後記:

此人在振興也碰壁之後,居然有臉回來求診。
看來我的兇悍還不夠廣為周知。憾甚!

Reference:
1.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倍寧達膜衣錠 90 毫克(Brilinta Film-coat tablet 90mg)醫療科技評估報告. July 10, 2012 2012.

星期日, 5月 31, 2015

萬芳急診打人事件始末: 醫療暴力事件參考範例




2014-11-09: 萬芳急診Call ECMO團隊裝置葉克膜,急救無效後病患孫竟發狂揍我一拳,打到左胸及下巴。
其實當下我已下定決心完成所有處置方式,同時也是輕輕嘆息:任何的不理智,都比不上你傷害了醫勞盟會員的不智,絕無可能善了。

醫療暴力處理方式:
1.   立馬請人照相,上傳臉書
2.   急診掛號、檢傷、開立甲種診斷書
3.   文山二分局興隆派出所提告、筆錄(此種個案不提告,有時家屬還會反訟醫療糾紛)
4.   找醫院保全copy監視器畫面,自行存檔並送交派出所
5.   文山二分局找被告做筆錄,並供我指認無誤
            送檢查署予檢察官提起公訴
6.   地方法院:調解庭、簡易判決

為何和解及和解條件?
對方39歲國中肄業,經濟困難。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我無須逼人走上絕路,但被告必須付出相當代價。

  •   比照王貴芬案開價:40
  •   底價:16萬(含院方提供一審律師費8萬元,沒有兩倍律師費算甚麼和解?)

終判:


自媒體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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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9
急診CPRECMO
這種case也被揍
台灣人真的是教育不完啊!
有種揍人就出來面對 — 在市立萬芳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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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9
謝謝大家那麼多的關心
我還好,真的!!
今天充分感受何謂「盛名之累」:身為醫勞盟前理事、現任監事,決不能容忍急診暴力!所以已完成警局的筆錄待移送檢察署偵查
對於台灣醫療現況的黑暗
何止心寒、根本心死
只是「憐我世人,憂患實多」
今天之後,下一個相同狀況的病人,身為急重症的你在出手救前不會猶豫嗎?
今天之後,下一個相同狀況的病人,急診室還要call ECMO團隊嗎?還是放手讓他死?
這樣的事件,最該生氣的,應該是文山區的區長、附近的眾里長,而不是我的朋友們:
因為你們廣大的轄下居民可能的活命條件
就被這樣一個莽撞的人在某個星期天的急診給斷送了
先顧自己,再顧病人。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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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這兩天婉拒了許多電視媒體的採訪
因為我們不需要為了一個醫病關係的害群之馬持續浪費生命
當然我也怕俠骨劍風(感謝 Jin-Chung Shih的贈言)的自己在鏡頭前太不像一個被害者......
告都告了
後續的發展才真正值得追蹤,我不會忘記跟大家報告
此次事件就像我書裡寫的「如果你當我是神……」那篇文章
也許要在我們都收手之後、在醫療崩壞到死亡成為習以為常之際
大家才會緬懷曾經擁有過的醫療榮光和搶救生命的榮耀已是如此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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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從急診暴力事件,我學到的是:
1. 超過30分鐘的CPR就讓它隨風而逝:CVS終於可以學會放下
2. 在急診照會要求的30分鐘內,根本不可能在非上班時間內趕到,只是平白讓團隊成員陷於路上交通的危險之中(上次我修車花了20幾萬……
3. ECMO也沒人會感激,還以為這是標準作業程序。我看下次要透過人、求我們救才是SOP吧?
4. 隨身錄影設備是必要的(我錯了,懺悔中……),醫院監視設備在cost down下根本看不清楚。
哦!你說被告侵犯肖像權怎麼辦?正好:敢來告正好讓我們知道你是誰,一刀斃命。省的還要去刑事局指認。
5. 急診反暴力海報及標語是保護不了人的,還是要靠自己。
感恩!Let it go!牛頓第三定律
〜我不恨你了 甚至感謝這樣不期而遇
(蔡健雅.陌生人 作詞:姚謙 作曲:蔡健雅 編曲:Kevin Hoo






  

結語:

   息事寧人的醫療舊時代已經結束;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有時都還保護不了自己,遑論河蟹收場。此事從發生到結束,我只負責了:
  •   提告、筆錄、保全證據
  •   指認照片
  •   收受慰問及花籃
  •   電話接受訪問,婉拒錄影
  •   臉書發文

沒有一次需要到庭;全部委由醫院律師出庭(感謝院方高層及北醫大校長相挺)。好的警訊事件,不告嗎?

從那天之後,我們團隊也真的極少在晚上被call out裝置葉克膜。真的塵歸塵,土歸土,無須再勉力為之ーー在這樣一個失去醫療價值、醫療崩毀的時代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