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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8月 18, 2012

台灣醫界的逆襲



(圖片摘自科技輔具的小窩)

Hitachi的「核彈計畫」(教導病家如何第一次告醫師就上手),醫界同盟的「教導醫護如何自保及反告無理病家」,到未來九族默示錄資料庫的「讓背叛者重回賽局」,我們正在試圖喚醒沉睡已久的台灣醫界。同時經過醫勞盟同志近5個月來的努力,已經讓台灣很多人覺醒了,努力要減少醫療崩毀後重建的社會苦痛;但是這些還不夠;更讓我們憂心的是那些仍做壁上觀、不想改變的醫生朋友們的動向。

我心裡最想問的是:台灣醫師們,你們為什麼能不生氣?!

有人說:「醫師FB前一張直說自己多可憐、又被告什麼的;後面卻接著PO去哪兒玩,吃什麼好料的,實在很難讓人同情。」
——這就是台灣社會的悲哀:醫生從來不是因為被吿會變窮而可憐而是因為失去尊嚴我們並不寄望於法律人、一般鄉民的同情施捨而是正在集結力量準備反撲

據統計在台灣醫法雙修的人將近有三百人;但如果醫法雙修不能改變甚麼,就只會更讓一般民眾及法界看笑話。去聽律師主講的「醫療與法律」學分課,他們總認為醫療訴訟的起訴率、定罪率都那麼低,是醫界自己嚇自己、以此為藉口說是法界造成四大、六大皆空的,哪有那麼嚴重!接下來就用7/28全聯會所辦演講資料的事實來說明一切,希望林教授及吳教授的實證考據能發揮純學術以外的力量,真的讓大家醒醒。



上表是林萍章教授的實證研究。台灣醫師被刑事起訴的機率,以人口比例計算,是日本的13倍,美國的400倍。至於台灣醫師被刑事判刑的機率為日本德國7倍以上(依醫師人數計算,連這個表律師都覺得有加權重計算,並不能這樣解讀,哀!)。

從各國醫療過失刑事訴訟實證研究可知:美、日、德國的司法界極少對醫療過失追訴刑事責任。並非他們的病人沒有人權,或是其醫師不容抹黑;其根本原因在於他們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客觀上注意義務的偏離必須達到明顯重大的程度」。轉以民事求償為主流的代價,則是醫療費用高漲,這也是大家對健保框架無法轉移風險怨恨的由來。

Hitachi大大所說的:「過勞換來的收入,還被心理不平衡的法官認為是肥羊,何必!!」,請看下表陽明大學楊秀儀教授的研究歸納
賠償額
台灣醫師
交通事件
非交通事件
平均
372萬元


剝奪生命權事件
366萬元
(不含近年來之三四千萬之高額賠償)
294
(臺北地方法院統計室200812月的資料)
335
(臺北地方法院統計室200812月的資料)
所以台灣醫師不是被當肥羊是甚麼?

再看看對照表:

法界
醫界
法條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刑法》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企圖推動新增醫療法第82條之一,但阻礙重重,法務部認為沒必要
事實
(林萍章教授整理:世界各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
「上訴維持率」係觀察一、二審法院裁判正確性之指標à其實台灣法官之誤判率不低。
司法院法治教育網公告民國100年民事訴訟之「上訴維持率」,在地方法院為85.2%,而高等法院為88%。在刑事訴訟方面,地方法院僅為71%,而高等法院為82.8%。高等法院重大刑案維持率,9610月至1011月僅為81.6%、 社會矚目案件維持率更低達61.17%
à但從沒法界人士因裁判不正確或違法行刑被判刑
(吳俊穎:醫療過失刑事歸責之實證分析,月旦法學,in press
l   公訴定罪率40.8%,檢察官起訴率10.1%,所以乘起來被檢察官起訴之定罪率4
l   刑期以06月者居多(69.5%)
l   因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而最終入監執行者約占全體受徒刑宣告者之16.1%;16.1%×4%=0.6%)
l   罰金款項之中位數為162000
l   刑事訴訟罰金中位數期望值約為6480元(同時期之民事賠償之中位數期望值達349000元)
可效法之處
刑法是不需要改的,不用之則靈
l  以刑逼民效果有限卻造成四大皆空、六大皆空
l  刑法是不需要改的,不用之則靈,就看法界如何釋出善意
依據吳俊穎副教授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時代的來臨—台灣醫療糾紛民國91年至96年訴訟案件分析。台灣醫學, 144期, 20107月, p.359~69』一文:
l  醫療訴訟與日俱增
-             醫師遭遇醫療糾紛後進入訴訟的比率從民國80年的15.7%上升至94年的23.1%(P0.020
-         平均每位醫師每7~10年將遭遇一次醫療訴訟
l  以刑逼民的操作模式
採行刑事訴訟的固有優勢
u  免繳裁判費
u  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u  藉由檢察官發動偵查以保全證據

吳醫師另一篇研究『醫療過失刑事歸責之實證分析,月旦法學,in press
刑事訴訟案件及裁判結果

醫師勝訴
病患勝訴
OR
P
審級
地院
14872.9%)
5527.1%)
1

高院
11972.1%)
4627.9%)
1.040.66-1.65
0.867
訴訟類型
公訴
12659.2%)
8740.8%)
1

自訴
14191.0%)
149.0%)
0.140.08-0.27
0.001
地域
北部
12578.6%)
3421.4%)
1

中部
6367.7%)
3032.3%)
1.750.98-3.12
0.057
南部
6868.7%)
3131.3%)
1.680.95-2.96
0.075
東部及離島
1164.7%)
635.3%)
2.010.69-5.81
0.200

病方勝訴率偏低的可能原因:
醫方有過失者常選擇和解
病方提出告訴或起訴的動機
醫療傷害未必與醫療疏失本身有所關連
以刑逼民
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無罪推定原則

醫療民事賠償方面,依據台大法律系沈冠伶教授的研究,地方法院之醫師敗訴率為22.5%,上訴高等法院後醫師敗訴率更提高為26%

所以吳俊穎副教授建議:
l  刑罰有效性之評估可以看出效果有限→建議以行政罰取代刑罰,減少曠日廢時的雙方折磨以及國家公權力的虛耗
l  以行政罰處罰不當醫療組織行為
- 醫療機構的組織責任(危險避免控制義務)
- 人力資源之分配不當
- 儀器設備之欠缺維護
- 感控措施或教育訓練的規劃不足
l  病方的角度
- 以民事訴訟代替刑事訴訟,以增加勝訴率及賠償金額
- 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以確保病患權利
l  法界的角度
- 基於刑罰之必要性,應推醫療輕過失刑事除罪化
- 基於刑罰之有效性,應實質限縮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

法界人士矇上眼睛的公平正義天平,在遭遇醫療糾紛時不自主的傾斜,也許在他們來說只是讓醫生賠一點點嘛!有甚麼關係;也許在他們心裡是實現了「社會財富重分配」的表面真理。但這些判決,很抱歉!它們讓我們心生恐懼企圖遠離。

所以看過這些,台灣醫師們,你們還不生氣?!奇怪耶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