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摘自科技輔具的小窩)
從Hitachi的「核彈計畫」(教導病家如何第一次告醫師就上手),醫界同盟的「教導醫護如何自保及反告無理病家」,到未來九族默示錄資料庫的「讓背叛者重回賽局」,我們正在試圖喚醒沉睡已久的台灣醫界。同時經過醫勞盟同志近5個月來的努力,已經讓台灣很多人覺醒了,努力要減少醫療崩毀後重建的社會苦痛;但是這些還不夠;更讓我們憂心的是那些仍做壁上觀、不想改變的醫生朋友們的動向。
我心裡最想問的是:台灣醫師們,你們為什麼能不生氣?!
有人說:「醫師FB前一張直說自己多可憐、又被告什麼的;後面卻接著PO去哪兒玩,吃什麼好料的,實在很難讓人同情。」
——這就是台灣社會的悲哀:醫生從來不是因為被吿會變窮而可憐,而是因為失去尊嚴。我們並不寄望於法律人、一般鄉民的同情施捨,而是正在集結力量準備反撲
據統計在台灣醫法雙修的人將近有三百人;但如果醫法雙修不能改變甚麼,就只會更讓一般民眾及法界看笑話。去聽律師主講的「醫療與法律」學分課,他們總認為醫療訴訟的起訴率、定罪率都那麼低,是醫界自己嚇自己、以此為藉口說是法界造成四大、六大皆空的,哪有那麼嚴重!接下來就用7/28全聯會所辦演講資料的事實來說明一切,希望林教授及吳教授的實證考據能發揮純學術以外的力量,真的讓大家醒醒。
上表是林萍章教授的實證研究。台灣醫師被刑事起訴的機率,以人口比例計算,是日本的13倍,美國的400倍。至於台灣醫師被刑事判刑的機率為日本德國7倍以上(依醫師人數計算,連這個表律師都覺得有加權重計算,並不能這樣解讀,哀!)。
從各國醫療過失刑事訴訟實證研究可知:美、日、德國的司法界極少對醫療過失追訴刑事責任。並非他們的病人沒有人權,或是其醫師不容抹黑;其根本原因在於他們將醫療過失之刑事構成要件界定在「客觀上注意義務的偏離必須達到明顯重大的程度」。轉以民事求償為主流的代價,則是醫療費用高漲,這也是大家對健保框架無法轉移風險怨恨的由來。
Hitachi大大所說的:「過勞換來的收入,還被心理不平衡的法官認為是肥羊,何必!!」,請看下表陽明大學楊秀儀教授的研究歸納:
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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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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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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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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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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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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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生命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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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萬元
(不含近年來之三四千萬之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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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萬
(臺北地方法院統計室2008年12月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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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萬
(臺北地方法院統計室2008年12月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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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台灣醫師不是被當肥羊是甚麼?
再看看對照表:
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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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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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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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刑法》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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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推動新增醫療法第82條之一,但阻礙重重,法務部認為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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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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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萍章教授整理:世界各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
「上訴維持率」係觀察一、二審法院裁判正確性之指標à其實台灣法官之誤判率不低。
司法院法治教育網公告民國100年民事訴訟之「上訴維持率」,在地方法院為85.2%,而高等法院為88%。在刑事訴訟方面,地方法院僅為71%,而高等法院為82.8%。高等法院重大刑案維持率,96年10月至101年1月僅為81.6%、 社會矚目案件維持率更低達61.17%。
à但從沒法界人士因裁判不正確或違法行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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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穎:醫療過失刑事歸責之實證分析,月旦法學,in press)
l 公訴定罪率40.8%,檢察官起訴率10.1%,所以乘起來被檢察官起訴之定罪率4%
l 刑期以0至6月者居多(69.5%)
l 因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而最終入監執行者約占全體受徒刑宣告者之16.1%;16.1%×4%=0.6%)
l 罰金款項之中位數為162000元
l 刑事訴訟罰金中位數期望值約為6480元(同時期之民事賠償之中位數期望值達3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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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效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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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不需要改的,不用之則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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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以刑逼民效果有限卻造成四大皆空、六大皆空
l 刑法是不需要改的,不用之則靈,就看法界如何釋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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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吳俊穎副教授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時代的來臨—台灣醫療糾紛民國91年至96年訴訟案件分析。台灣醫學, 14卷4期, 2010年7月, p.359~69』一文:
l 醫療訴訟與日俱增
-
醫師遭遇醫療糾紛後進入訴訟的比率從民國80年的15.7%上升至94年的23.1%(P=0.020)
-
平均每位醫師每7~10年將遭遇一次醫療訴訟
l 以刑逼民的操作模式
採行刑事訴訟的固有優勢
u 免繳裁判費
u 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u 藉由檢察官發動偵查以保全證據
吳醫師另一篇研究『醫療過失刑事歸責之實證分析,月旦法學,in press』
刑事訴訟案件及裁判結果
醫師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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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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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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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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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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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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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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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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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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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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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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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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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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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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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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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9.2%)
|
87(40.8%)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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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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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1.0%)
|
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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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0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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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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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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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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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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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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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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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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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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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9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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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
|
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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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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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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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9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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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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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及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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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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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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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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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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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方勝訴率偏低的可能原因:
- 醫方有過失者常選擇和解
- 病方提出告訴或起訴的動機
- 醫療傷害未必與醫療疏失本身有所關連
- 以刑逼民
- 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 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 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 無罪推定原則
醫療民事賠償方面,依據台大法律系沈冠伶教授的研究,地方法院之醫師敗訴率為22.5%,上訴高等法院後醫師敗訴率更提高為26%。
所以吳俊穎副教授建議:
l 刑罰有效性之評估可以看出效果有限→建議以行政罰取代刑罰,減少曠日廢時的雙方折磨以及國家公權力的虛耗
l 以行政罰處罰不當醫療組織行為
- 醫療機構的組織責任(危險避免控制義務)
- 人力資源之分配不當
- 儀器設備之欠缺維護
- 感控措施或教育訓練的規劃不足
l 病方的角度
- 以民事訴訟代替刑事訴訟,以增加勝訴率及賠償金額
- 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以確保病患權利
l 法界的角度
- 基於刑罰之必要性,應推醫療輕過失刑事除罪化
- 基於刑罰之有效性,應實質限縮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
法界人士矇上眼睛的公平正義天平,在遭遇醫療糾紛時不自主的傾斜,也許在他們來說只是讓醫生賠一點點嘛!有甚麼關係;也許在他們心裡是實現了「社會財富重分配」的表面真理。但這些判決,很抱歉!它們讓我們心生恐懼企圖遠離。
所以看過這些,台灣醫師們,你們還不生氣?!奇怪耶你!